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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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憶民 相對人資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男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其中一張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票號:D○○三七○七A),其餘二張面額均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C○一六一二六A、C○一六一二七A),共計新台幣柒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假執行事件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6602號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之實施,曾於94年3月11日提供如主文前段所示之提存物在案(本院94年度存字第69
9號)。茲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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