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許修豪 律師相對人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號碼H0三0八一0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3年裁全字第954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以民國93年度存字第745號提存,其後並聲請本院93年聲字第2077號變換提存物,以本院94年存字第562號提存在案。茲以前開提存物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