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