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08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