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862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依聲請狀之記載,聲請主旨與事實及理由之敘述顯不相符)。
二、釋明債務人 黃威翔 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黃威翔(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膺宇 (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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