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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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長鑫資產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務人 劉菲比 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2月21日前到院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嗣經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9.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3.37%)、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43%)具狀表示同意。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0.5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0.73%)表示無意見。長鑫資產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7.8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9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23%)皆逾期不為確答,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64.3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再者,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00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清償比例:20.2﹪││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4,752,987元││5、清償總金額:960,096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華南商業銀行│83,384│1.75%│175│├──┼─────────┼─────┼─────┼────────┤│二│國泰世華銀行│48,082│1.01%│101│├──┼─────────┼─────┼─────┼────────┤│三│兆豐商業銀行│432,298│9.1﹪│910│├──┼─────────┼─────┼─────┼────────┤│││四│聯邦商業銀行│631,487│13.29﹪│1,329│├──┼─────────┼─────┼─────┼────────┤│五│永豐商業銀行│141,072│2.97﹪│297│├──┼─────────┼─────┼─────┼────────┤│六│玉山商業銀行│250,518│5.27%│527│├──┼─────────┼─────┼─────┼────────┤│七│台新商業銀行│635,273│13.37%│1,337│├──┼─────────┼─────┼─────┼────────┤│八│中國信託商銀│79,344│1.67%│167│├──┼─────────┼─────┼─────┼────────┤│九│長鑫資產物管理股份│850,000│17.88%│1,788│││有限公司││││├──┼─────────┼─────┼─────┼────────┤│十│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330,516│6.95%│695│││份有限公司││││├──┼─────────┼─────┼─────┼────────┤│十一│萬榮行銷公司│188,936│3.98%│398│├──┼─────────┼─────┼─────┼────────┤│十二│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03,446│10.59%│1,059│││公司││││├──┼─────────┼─────┼─────┼────────┤│十三│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200,818│4.23%│423│││份有限公司││││├──┼─────────┼─────┼─────┼────────┤│十四│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132,533│2.79%│279│││司││││├──┼─────────┼─────┼─────┼────────┤│十五│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34,635│0.73%│73│││司││││├──┼─────────┼─────┼─────┼────────┤│十六│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210,645│4.43%│443│││限公司││││├──┴─────────┼─────┼─────┼────────┤│合計│4,752,987│100﹪│10,001│└────────────┴─────┴─────┴────────┘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