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洪.
      丁○○原名洪.
      己○○原名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5,334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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