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光大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8年5月間任職光大社區
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時,受被告委託辦理社區母親節活動。
受託辦理之活動內容包括發放住戶蛋糕、舉辦卡拉OK歡唱等
。嗣原告向波士頓烘焙坊訂購580個蛋糕,價金新臺幣(下
同)78,300元、辦理卡拉OK歡唱費用13,500元、中式自助餐
外燴費用15,000元、訂購涼麵1,100元。上述費用總計107,9
00元,已全由原告支付予各廠商完畢,詎被告竟拒絕償還上
開費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辯
稱:原告係以里粧公司之發票向被告辦理請款,此與其主張
係向波士頓烘焙坊訂購蛋糕者明顯違背。又事後查證住戶放
領清冊發現僅542住戶領取蛋糕,亦與原告主張訂購580個蛋
糕不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光大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98年4月2
4日會議記錄、活動現場照片、里粧有限公司等廠商出具之
收條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
第24419號偵查卷宗所附統一發票、收據查明無訛,暨謝萬
全、 邱碧桂 於98年12月3日上述偵查案件中到庭證述明確,
自屬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辭置辯,然:里粧有限公司為經
波士頓烘焙坊授權使用名稱之分店,此有前揭偵查卷宗所附
波士頓烘焙坊出具之授權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
稽徵所函為憑。又領取蛋糕者除被告社區之住戶外,另有立
法委員 盧秀燕 服務處等人員,亦有原告所提證明書在卷可稽
。且被告社區住戶眾多,領取蛋糕時是否逐一核對身分並確
實要求簽名以資為憑,不無疑義。參酌上情,則放領清冊所
載與實際訂購之數量略有差異,應屬正常。被告所辯,均無
可採。
三、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
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訂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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