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潘爾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8,796元
111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2%
111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