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潘爾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8,796元

111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2%

111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