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89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89號
聲請人 李漢強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誣告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90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90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
制犯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罪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
合法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
,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
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
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
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以
參照。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審酌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所定之要件決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
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
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