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9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90號
聲請人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黃若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
院109年度上字第612號及第13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
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
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37號、第339號、第485號
、第641號、第775號等解釋保障人民基本權等疑義,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
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
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
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
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
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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