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0,248元

96年3月31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96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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