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0,248元
96年3月31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96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