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07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蕭長泰)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假釋出監(其假釋期間應於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屆滿,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明知渠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前,擺設電子遊戲機「七龍珠三代」六台、「七龍珠五代」十台,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同日晚間七時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十六台、機台內現金新台幣(下同)三百十二元、彩票、紙板等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證: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前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
(二)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電子遊戲機、現金、彩票、紙板等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非鉅,獲利不多,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聲請意旨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普通賭博罪部分,經查:
(一)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而賭博乃係以偶然之輸贏,以定財物得喪,所謂「財物」,原不以金錢或物質為限,凡有經濟上價值者,均可謂為「財物」。至於所賭之物是否屬該條項但書所定「以供人暫時娛樂」,應依彼此輸贏之財物價值與一般社會觀念定之。
(二)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擺設電子遊戲機台為賭具以賭博財物,其賭法為每次投入一元硬幣押注,如押中標的可得不同倍數之彩票,再以累積之彩票倍數換取贈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案電子遊戲機、彩票等件附卷可證,固堪認定。而該電子遊戲機台其勝負輸贏之或然率並不確定,具有射倖性,自應認係賭博。惟以一元硬幣及不可兌換現金之棒棒糖、兒童玩具等贈品作為賭博財物之標的(見查獲照片,偵卷第一六、一八頁),彼此輸贏之財物甚微,衡之一般社會觀念,應認該賭資及贈品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就此既設有除外規定,則被告所為自不負賭博罪責甚明。惟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十六台(含IC板十六塊)、彩票四千六百零四張、紙板六張等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現金三百十二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一│電子遊戲機「七龍珠三代」陸台(含IC板陸塊)。│├──┼───────────────────────┤│二│電子遊戲機「七龍珠五代」拾台(含IC板拾塊)。│├──┼───────────────────────┤│三│彩票肆仟陸佰零肆張。│├──┼───────────────────────┤│四│紙板陸張。│├──┼───────────────────────┤│五│現金參佰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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