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添志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添志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210號1年4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上述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0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年6月6日出具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郭添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7日或28│104年12月30日│105年11月9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781號│偵字第305號│偵字第66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簡字│105年度簡上字│106年度簡字││事實審││第458號│第213號│第322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日│106年1月10日│106年5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簡字│105年度簡上字│106年度簡字││判決││第458號│第213號│第322號││├────┼────────┼────────┼────────┤││判決│105年12月5日│106年1月10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7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18日│105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偵字第4635、5025│偵字第4635、5025││││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上字│106年度簡上字││事實審││第759號│第269號│第269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上字│106年度簡上字││判決││第759號│第269號│第269號││├────┼────────┼────────┼────────┤││判決│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19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7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6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415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1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4158││││判決││號││││├────┼────────┼────────┼────────┤││判決│107年0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罰金之案件│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