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債權人 羅龍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溱榛 、 潘鎮源 、 張維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票號AG0000000、0000000、0000000對背書人潘鎮源
、張維振是否仍欲聲請。(本件顯逾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㈡補債務人張維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