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江永仁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被告 白青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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