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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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會推薦名單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0號原告 傅裕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請求確認公會推薦名單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原告不服前開裁定而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且未依限補繳,經本院於108年4月12日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考,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瀞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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