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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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 黃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啟銓┌───────────────────────────────────────┐│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2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行│民國107年12月12日│新臺幣10萬0,015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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