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
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強係役齡男子,其原住花蓮縣○○鄉○○村○○路○段○○○巷○○號,詎其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民國83年起遷出上開處所後,無故不申報,亦未留有任何聯絡方式以供查驗,致於92年12月25日、93年4月22日、93年5月12日及94年9月22日等時間依法應參加徵兵檢查時,經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幹事屢次送達,均未能通知到場,接受檢查之徵兵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志強業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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