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交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調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載「甲○○無駕駛執照」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係汽車駕駛人,無汽車駕駛執照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本院審酌本件車禍,係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高速公路行駛中,未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
全距離及間隔,即驟然變換車道,不慎失控以右車頭撞擊告
訴人所搭乘 邱錦台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車身,致告訴
人受有傷害之過失情節,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
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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