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660號
原   告 美麗磺溪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市○○區○○
路○○○巷○○弄○○號建物所有權人。依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
管理費新台幣(下同)4123元。
2被告自民國98年1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自98年1月至99
年2月止,計欠14個月管理費為57722元(4123×14=57
722)。扣除起訴後繳納的5個月份管理費20615元,尚
欠37107元(00000000000=37107)。迭經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37107元及自9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組織報備證明、
管理費欠繳明細、建物登記謄本、規約草案等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7107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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