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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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 桃保險小 字第 6 號裁定(107.01.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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