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十五號
聲請人甲○○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十二月四日接奉鈞院為九十年度裁全菊字第八四五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事件,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該項債務,尚有三十四萬,聲請人不能遽爾返還,爰特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由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七七四三號受理,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受送達,並未於法定期間異議,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確定,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