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麗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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