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珍愛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玖仟玖佰零參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玖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