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蔡尤時 被告 張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自行攜帶證人或證物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蔡尤時 被告 張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自行攜帶證人或證物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