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蔡尤時 被告 張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自行攜帶證人或證物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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