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楊仁豪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告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被告 孔慶鹿
林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孔慶鹿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3,67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孔慶鹿、林嘉興連帶給付228萬994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9萬4,67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1,213,676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8,719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1元(35,650元-8,719元=26,931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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