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領取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曉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領取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