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仕昆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販賣手槍罪嫌之幫助犯,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部分犯罪事實,並經證人乙○○、 莊馥全 等人證述在卷,且有另案被告 林益彰 、林建利、乙○○、丙○○等人遭查扣之槍彈扣案可證,足認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