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畢瑟 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林怡芳 律師 陳希佳 律師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有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情事,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按和解或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萬客隆公司登記址於「台北市○○○路○段○○○巷○號九樓之二十九」,有公司基本查詢資料為憑,又聲請人之實際營業所則設於台北市○○區○○街○○○號,亦有卷附之查詢電話紀錄可憑,前開聲請人之營業所均設於台北市內湖區,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本聲請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結,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