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同居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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