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海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