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64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福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福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44號、第863號判決正本於民國10
8年7月16日送達被告唐福星之新北市○○區○○街○巷○號住所,被告並於同年7月23日提起上訴,並於同日送交刑事上訴狀至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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