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謝文祥
被   告  黃立錦 (原名 曹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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