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36號
原   告  余嘉玲
被   告  蕭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
○○鄉○○村000鄰○○00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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