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 許陳彩霞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曾彥傑 律師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上訴人 盧慧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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