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廖美靜 被告 洪士豪 上列被告洪士豪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