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10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482萬元整(按200萬元、282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
114年2月4日,利息分別按年息2.035%、2.48%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82萬部分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00萬元部分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71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83330││月4日起│││││2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48%│││233060││月4日起│││││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333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03│││││││5%│├──┼───┼─────┼──────┼──────┼───────┤│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06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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