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吳清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 張建華 之最新㈢更正聲請狀之附表。
㈣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