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吳盈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雋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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