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祐睿林倉海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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