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十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為此,聲請本院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已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十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