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怡惠 債務人 王永照 債務人 陳雪華
一、債務人王永照、王怡惠、陳雪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永照、王怡惠、陳雪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怡惠前就讀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7年2月29日邀同債務人王永照、陳雪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約定還本付息,利率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計算。繳款逾期6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0年11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
1.83%另加計年率1%後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怡惠自100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永照、陳雪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685元│100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0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8,865元│100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0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