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王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100年04月13日起至105年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4月30日止累計444,887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37,304元為本金;7,58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約定自100年5月3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373,502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361,063元為本金;11,755元為利息;
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0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約定自100年12月6日起至101年1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118,932元正未給付,其中110,030元為本金;7,61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37,304元│101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13.22│無│無││││清償日止││││├─┼─────────┼──────────┼──────┼──────────┼──────────────┤│2│361,063元│101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13.22│無│無││││清償日止││││├─┼─────────┼──────────┼──────┼──────────┼──────────────┤│3│110,030元│101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17.37│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