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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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聲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正明
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1日、98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74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3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20萬元、聲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961,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至101年3月31日止。上開借款業已屆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未為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鄉○○○段││452│旱│││15,840.52│全部│債權額比例:││0│││││││││││歐美亞投資股││1│││││││││││份有限公司│││││││││││││5/6;環隆科│││││││││││││技有限公司│││││││││││││1/6│├─┼───┼────┼────┼────┼────────┼─┼──┼──┼──────┼─────────┼──────┤│0│台東縣○○○鄉○○○段││464│旱│││5,201.22│全部│││0│││││││││││同上││2││││││││││││├─┼───┼────┼────┼────┼────────┼─┼──┼──┼──────┼─────────┼──────┤│0│台東縣○○○鄉○○○段││489│旱│││13,714.64│全部│││0│││││││││││同上││3││││││││││││├─┼───┼────┼────┼────┼────────┼─┼──┼──┼──────┼─────────┼──────┤│0│台東縣○○○鄉○○○段││491│旱│││4,780.58│全部│││0│││││││││││同上││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