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另因偽造貨幣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上開二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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