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號、第三二五號、第七六六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移事普通庭(簡易庭案號: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時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故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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