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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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自行携同證據(含證人)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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