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尤秀蓮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惠雯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尤秀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尤秀蓮因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