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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